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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股票,三大注意(108-02-1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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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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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為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稅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項目,主要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5年免稅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自102年度以後,營利事業如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以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本局再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出售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票股利,在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得依財政部99年8月6日台財稅字第09900179790號令規定,以面額計算成本。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約4.2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申報為持有滿3年以上之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2.1億元。經核對公司的證券交易明細表,發現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間都滿3年以上,可以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國內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額10元認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僅增加股票總股數,以0元計算成本,致少計出售證券成本。

本局就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重新計算出售成本,並無證券交易損失,經依先進先出法計算持有期間,持有滿3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1.6億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0.8億元,持有未滿3年證券交易所得1.8億元,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2.6億元,公司漏計5,000萬元基本所得額,補徵稅款約600萬元,並處漏稅罰。

本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注意如持有期間滿3年,始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及出售國內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額計算成本(詳附表)。營利事業如對法令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審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