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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108-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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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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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雖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惟未提示確有提供仲介勞務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本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10,74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在B公司協助下,對C公司銷售額逐年成長,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B公司登記資料等證明。經本局依所提示資料查核,以A公司依合約按其對C公司銷貨金額1億5千萬餘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對C公司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若上開銷貨金額皆由B公司居中促成,則B公司應會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A公司,藉以請求A公司支付佣金,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筆由B公司居間仲介之證明文件,A公司形式上雖有合約及匯款單等證明,仍難據以認定B公司確有為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原核定剔除補稅並無不合,復查決定遂予維持,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謝審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