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個人如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如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短漏報受罰!(108-03-19 )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09-1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有關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款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切勿以該所得已於大陸地區扣繳稅款,而漏未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若經國稅局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將依相關所得稅法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丁君105年度取自A公司大陸地區薪資所得100餘萬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誤以該薪資所得已於大陸地區扣繳稅款,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致漏報該薪資所得100餘萬元,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款外並處罰鍰。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個人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申報後始發現有漏報所得之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