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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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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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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本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1年9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乙公司開立銷售額4百萬元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20萬元,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萬元,並處罰鍰50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已依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本件課稅及罰鍰處分已逾5年核課期間,不得再補稅處罰,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凡意圖免除稅捐,以詐欺或其他使稅捐之課徵發生不能或困難之不正當方法者皆屬之。本件甲公司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營業稅,惟未盡誠實申報之義務,明知其未向乙公司進貨,猶持無實際交易之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已構成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其核課期間為7年。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雖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惟未根據真實交易事項依法誠實申報,而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營業人切勿以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