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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轉保單予他人,若涉及贈與行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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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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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若涉及贈與情事,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如果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子女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君(於105年9月間死亡)之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係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甲君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且每年以甲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甲君死亡前(105年5月間)陸續向保險公司申請將保單之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即屬將保險利益贈與子女,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00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財產,甲君之繼承人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處以漏稅罰。

  該局呼籲,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者,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