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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移轉保單予他人,若涉及贈與行為,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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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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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若涉及贈與情事,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如果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子女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核甲君(於105年9月間死亡)之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甲君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係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甲君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且每年以甲君銀行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甲君死亡前(105年5月間)陸續向保險公司申請將保單之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其子女,即屬將保險利益贈與子女,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00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財產,甲君之繼承人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處以漏稅罰。

  該局呼籲,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者,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