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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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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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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4條有關各繼承人應繼分規定之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各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致部份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因此不會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而需課徵贈與稅的問題。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辭世,遺有土地1,500萬元、股票800萬元及銀行存款300萬元等財產,合計2,600萬元,繼承人則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計4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為1/4,即每人650萬元。各繼承人經協議後,除配偶取得遺產現金200萬元留供生活費外,其餘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萬元之遺產,配偶取得之遺產雖較其應繼分減少450萬元,因應繼分並非強制性規定,不算是配偶贈與子女財產,不課徵贈與稅。

該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新臺幤22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