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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過戶即轉售第三人所獲利益,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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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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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過戶即轉售第三人,應核實計算所獲之利益,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1月以500萬元向乙君購買農地,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嗣106年5月旋即以600萬元出售予丙君,並直接由乙君變更所有權人為丙君,甲君未將所獲利益併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得,遂將甲君出售農地移轉登記權利所獲利益1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併計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其間所獲之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