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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過戶即轉售第三人所獲利益,應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4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稅款有困難者,可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民眾倘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每期1個月)。此外,納稅義務人如不符合上項規定,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而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及「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之期數(每期1個月),最多36期,可兼顧實情,避免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可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或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系統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直接至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至稅務入口網下載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表郵寄及臨櫃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http://www.focpa.url.tw/hot_459730.html 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受疫情影響或發生財務困難,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渡難關! 2023-05-03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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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農地,未辦理過戶即轉售第三人,應核實計算所獲之利益,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84年7月5日台財稅第841633008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之利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1月以500萬元向乙君購買農地,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嗣106年5月旋即以600萬元出售予丙君,並直接由乙君變更所有權人為丙君,甲君未將所獲利益併入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得,遂將甲君出售農地移轉登記權利所獲利益100萬元(600萬元-500萬元),併計甲君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購買農地,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人,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為第三人,其間所獲之利益,核屬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