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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終獎金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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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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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企業為激勵員工,於營業年度終了發放年終獎金,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以費用列支。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尚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轄內某公司105年度薪資費用較104年度大幅增加,經查係該公司考量105年度經營績效良好,預估發放較高之績效獎金,惟並未於公司章程載明,或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亦未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期後亦未全數發放,經該局調減薪資支出3,700餘萬元,補稅642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發放年終獎金可否於當年度以應付款列帳,認列薪資費用,應注意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因不符合相關規定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