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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終獎金費用歸屬年度之認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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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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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企業為激勵員工,於營業年度終了發放年終獎金,在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員工年終獎金費用認列條件及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2條規定以費用列支。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尚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款列帳核認。反之,此項獎金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轄內某公司105年度薪資費用較104年度大幅增加,經查係該公司考量105年度經營績效良好,預估發放較高之績效獎金,惟並未於公司章程載明,或經股東會預先議決,亦未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期後亦未全數發放,經該局調減薪資支出3,700餘萬元,補稅642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發放年終獎金可否於當年度以應付款列帳,認列薪資費用,應注意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因不符合相關規定而遭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