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机关核准分期缴纳,仍应加徵滞纳金 2019-05-31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后,经执行机关依「行政执行事件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实施要点」规定核准分期缴纳,仍应加徵滞纳金,并无所得税法第112条第1项但书之适用。
该局进一步解释,辖内甲公司未办理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经该局竹北分局按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160万余元之半数,核定应补暂缴税额80万余元,甲公司逾限缴日期30日仍未缴纳,加徵滞纳金12万余元并移送强制执行。甲公司主张已办理分期补缴,请准予补税免予加收滞纳金。惟依所得税法第112条第1项但书所称「向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经核准者,免予加徵滞纳金。」,系指纳税义务人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及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办法之规定,向主管税捐稽徵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税捐经核准者,始可免予加徵滞纳金。若属欠税案件已移送强制执行,经执行机关依「行政执行事件核准分期缴纳执行金额实施要点」规定核准分期缴纳,则无前揭规定之适用。
该局说明,所得税法第112条规定滞纳之处分,系为防止纳税义务人故意拖欠应纳税捐,谋求与在期限内报缴税款者间之负担公平,若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於纳税义务人之事由,始能准予免徵滞纳金,方符合课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