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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自107年度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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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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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第2项有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请机关团体於今(108)年5月份办理107年度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将107年度获配之股利或盈余计入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说明,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应依法课徵所得税,如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以下简称不足支应数)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可以将不足支应数扣除,如有余额,始予课税。

进一步说明,机关团体在计算不足支应数时,如有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依修法前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可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但自107年1月1日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因此,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扣除之不足支应数将减少,请机关团体於申报时特别注意。

该局举例说明,甲基金会107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500万元(含股利收入3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600万元,107年度课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特别提醒计算不足支应数时,注意股利收入300万元不能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是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应为500万元,减除与创设目的有关支出600万元,不足支应数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扣除不足支应数100万元,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详附表)。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之规定后,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已非属当然之免税收入,自107年度起应计入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正确计算得自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中减除之不足支应数,并依所得税法及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