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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自107年度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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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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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第2项有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请机关团体於今(108)年5月份办理107年度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将107年度获配之股利或盈余计入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说明,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应依法课徵所得税,如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以下简称不足支应数)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可以将不足支应数扣除,如有余额,始予课税。

进一步说明,机关团体在计算不足支应数时,如有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依修法前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可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但自107年1月1日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因此,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扣除之不足支应数将减少,请机关团体於申报时特别注意。

该局举例说明,甲基金会107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500万元(含股利收入3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600万元,107年度课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特别提醒计算不足支应数时,注意股利收入300万元不能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是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应为500万元,减除与创设目的有关支出600万元,不足支应数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扣除不足支应数100万元,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详附表)。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之规定后,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已非属当然之免税收入,自107年度起应计入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正确计算得自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中减除之不足支应数,并依所得税法及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