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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自107年度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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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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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第2项有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以下简称机关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请机关团体於今(108)年5月份办理107年度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将107年度获配之股利或盈余计入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

该局说明,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应依法课徵所得税,如机关团体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不足支应与其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以下简称不足支应数)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可以将不足支应数扣除,如有余额,始予课税。

进一步说明,机关团体在计算不足支应数时,如有获配之股利或盈余,依修法前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可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但自107年1月1日起,不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因此,得自销售货物或劳务所得扣除之不足支应数将减少,请机关团体於申报时特别注意。

该局举例说明,甲基金会107年度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500万元(含股利收入30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600万元,107年度课税所得额应如何计算?特别提醒计算不足支应数时,注意股利收入300万元不能自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中减除,是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收入应为500万元,减除与创设目的有关支出600万元,不足支应数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400万元,扣除不足支应数100万元,课税所得额为3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详附表)。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之规定后,机关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已非属当然之免税收入,自107年度起应计入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收入,以正确计算得自其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中减除之不足支应数,并依所得税法及免税标准规定徵、免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