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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自107年度起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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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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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請機關團體於今(108)年5月份辦理107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07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以下簡稱不足支應數)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可以將不足支應數扣除,如有餘額,始予課稅。

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在計算不足支應數時,如有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修法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但自107年1月1日起,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因此,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扣除之不足支應數將減少,請機關團體於申報時特別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7年度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4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500萬元(含股利收入3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600萬元,107年度課稅所得額應如何計算?特別提醒計算不足支應數時,注意股利收入300萬元不能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是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應為500萬元,減除與創設目的有關支出600萬元,不足支應數為1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400萬元,扣除不足支應數10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詳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42條刪除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之規定後,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自107年度起應計入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以正確計算得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減除之不足支應數,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