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赠送股东纪念品之营业税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2019-06-11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上市柜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季节又到了,部分公司都会在股东会时发放股东纪念品,以表示对股东的感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及财政部87年12月3日台财税第871976465号函释规定,公司於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转作纪念品赠送股东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惟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请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时多加留意,勿将该进项凭证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受罚。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转作纪念品赠送股东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惟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请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时多加留意,勿将该进项凭证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