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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股东纪念品之营业税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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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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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上市柜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季节又到了,部分公司都会在股东会时发放股东纪念品,以表示对股东的感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及财政部87年12月3日台财税第871976465号函释规定,公司於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部分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作为股东会纪念品,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应於转作纪念品赠送股东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买受人为营业人自己,惟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请营业人申报营业税时多加留意,勿将该进项凭证提出扣抵,避免因一时疏忽而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