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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以电子方式提示帐簿资料,省时 、减纸又享奖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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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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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利事业以网路或媒体提示完整会计帐簿电子档案,符合一定条件者,未来2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不列入选案查帐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经稽徵机关通知提示帐簿凭证查核,倘如期以网路或媒体方式提示完整帐簿资料电子档案者可享有下列奖励措施:

一、除审核有异常项目外,免提示会计传票凭证。

二、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免列入选案查核对象。

(一)经稽徵机关查获当年度短漏所得税税额不超过新台币10万元,或短漏报课税所得额占全年所得额之比率不超过5%,且非以诈术或其他  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并缴清税款及罚锾者。

(二)经稽徵机关调整当年度全年所得额未达新台币100万元者。

(三)其后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未经人检举或无涉嫌违章短漏报所得额情事。

三、指定专人协助解决或指导有关税务法令及实务问题。

  该局举例说明,辖区内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案件,经该局列选查核并通知甲公司提示帐簿凭证,甲公司已依规定期限内上传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簿、进货簿、销货簿、存货明细帐、商品进销存明细表及期末存货明细表等电子档案资料,并经该局审核尚无异常项目,符合「财政部奖励营利事业提示帐簿资料电子档案实施要点」规定要件,该公司未来2年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均免列入选案查核对象。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路径:首页>各税资讯>营所税)下载「营利事业电子帐簿上传系统」,帐簿资料电子档案经软体审核无误后,即可直接以网路上传帐簿电子档案或另烧录於光碟送交稽徵机关,快速又简便,若仍有疑问,可迳洽所辖国税局各分局、稽徵所营利事业所得税课(股)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