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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提示帳簿資料,省時 、減紙又享獎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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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無力清償,經雙方和解,而放棄部分債權,該無法收回之債權,如取得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規定,屬和解而無法收回債權,若要認列呆帳損失,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若屬法院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規定,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此營利事業若經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應以法院核定年度為準,而非以調解成立年度為準。嗣後如有收回原已列報呆帳損失的債權,則應於收回年度列為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產生應收帳款1,000萬元,由於乙公司財務困難無力全數清償,雙方於113年間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和解,約定乙公司償還600萬元,免除其餘400萬元債務。嗣調解委員會於113年12月23日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管轄法院審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係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應於114年度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呆帳損失40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未符,該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額80萬元(400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和解而發生呆帳損失時,除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務必確認法院核定年度,並於正確年度列報呆帳損失,以免因列報年度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營利事業如有屬和解放棄部分債權,可於取得調解證明並經法院核定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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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會計帳簿電子檔案,符合一定條件者,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列入選案查帳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倘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經該局列選查核並通知甲公司提示帳簿憑證,甲公司已依規定期限內上傳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簿、進貨簿、銷貨簿、存貨明細帳、商品進銷存明細表及期末存貨明細表等電子檔案資料,並經該局審核尚無異常項目,符合「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規定要件,該公司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路徑:首頁>各稅資訊>營所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若仍有疑問,可逕洽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稅課(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