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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计算所得额者,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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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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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经核准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核计所得额者,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96年5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604500060号函规定,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其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且申请财政部核准或由财政部核定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际运输业务按其在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10%,其余业务按15%核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者,该所得额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后,再行核课。

该局举例说明,美商A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甲分公司,A公司於112年间直接对我国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经核准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按其取得乙公司技术服务收入新台币(下同)700万元之15%核计A公司於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105万元(700万元×15%)。嗣甲分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将A公司所得额105万元扣除甲分公司当年度营业亏损70万元后,申报课税所得额35万元(105万元-70万元),应纳税额7万元(35万元×税率20%),惟依上开规定,A公司所得额尚不得扣除甲分公司之亏损,爰经该局调增课税所得额70万元,补徵税额14万元(70万元×税率20%)。

该局呼吁,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倘有经核准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计算所得额者,该所得额并同在台分支机构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