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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计算所得额者,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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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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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经核准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核计所得额者,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96年5月11日台财税字第09604500060号函规定,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在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承包营建工程、提供技术服务或出租机器设备等业务,其成本费用分摊计算困难,且申请财政部核准或由财政部核定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国际运输业务按其在我国境内之营业收入10%,其余业务按15%核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者,该所得额不得扣除其在台分支机构之当年度亏损后,再行核课。

该局举例说明,美商A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甲分公司,A公司於112年间直接对我国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经核准适用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按其取得乙公司技术服务收入新台币(下同)700万元之15%核计A公司於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所得额105万元(700万元×15%)。嗣甲分公司於办理11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误将A公司所得额105万元扣除甲分公司当年度营业亏损70万元后,申报课税所得额35万元(105万元-70万元),应纳税额7万元(35万元×税率20%),惟依上开规定,A公司所得额尚不得扣除甲分公司之亏损,爰经该局调增课税所得额70万元,补徵税额14万元(70万元×税率20%)。

该局呼吁,总机构在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倘有经核准依所得税法第25条规定计算所得额者,该所得额并同在台分支机构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以免因不符规定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