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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营利事业变更负责人其货物之移转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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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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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独资营利事业变更负责人时,原负责人将存货及固定资产移转与新负责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 为销售货物,应开立统一发票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该局说明,独资组织虽以商号名义对外营业,惟实际上仍属个人之事业,权利义务主体为独资经营之自然人,故负责人变更时,因权利主体变更,其移转存货及固定资产之所有权与新负责人,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与新商号,另应於转让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营业税。至新商号取得该统一发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可依规定申报扣抵其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将其独资商号A让渡与乙君,并移转存货及固定资产金额合计新台币(下同)525万元,应依其价格开立销售额500万元、税额25万元及买受人为A商号之统一发票交付与乙君,并於转让日起15日内报缴税款;乙君取得该统一发票,可依规定就其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其经营A商号之销项税额。

该局提醒,独资营业人如於变更负责人时有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情形者,於未经检举、未经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申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