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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标示商品价格应内含营业税,并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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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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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依规定主动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迩来发现部分网拍业者於标示商品价格未含营业税,消费者如欲索取统一发票,则告知须按标示价格再外加5%营业税之金额购买商品,阻却消费者索取统一发票之意愿,而违反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及第48条之1规定,营业人对於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如未依规定内含营业税,经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将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拍卖网站刊登出售A商品,标示定价为10,000元,并注明倘消费者欲索取统一发票,则应再额外支付500元营业税,方开立总金额为10,500元之统一发票。经国税局初次查获,并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则处以该公司1,500元之罚锾,如於一年内经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则得继续处9,000元及15,000元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於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消费者时,应主动依定价开立统一发票,切勿以价格未含营业税为由,要求买受人额外支付营业税,引发消费争议及违反税法规定而受罚;并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主动索取统一发票,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