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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标示商品价格应内含营业税,并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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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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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应课徵营业税之货物或劳务,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并依规定主动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迩来发现部分网拍业者於标示商品价格未含营业税,消费者如欲索取统一发票,则告知须按标示价格再外加5%营业税之金额购买商品,阻却消费者索取统一发票之意愿,而违反应主动开立统一发票之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第2项及第48条之1规定,营业人对於应税货物或劳务之定价,应内含营业税,如未依规定内含营业税,经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将处新台币(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罚锾。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拍卖网站刊登出售A商品,标示定价为10,000元,并注明倘消费者欲索取统一发票,则应再额外支付500元营业税,方开立总金额为10,500元之统一发票。经国税局初次查获,并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则处以该公司1,500元之罚锾,如於一年内经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则得继续处9,000元及15,000元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於销售应税货物或劳务与消费者时,应主动依定价开立统一发票,切勿以价格未含营业税为由,要求买受人额外支付营业税,引发消费争议及违反税法规定而受罚;并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主动索取统一发票,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