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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股权过半数之被投资公司股权,且该被投资公司股权价值逾半为不动产组成,应课徵房地合一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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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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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过半数之被投资公司股权,且该被投资公司股权价值半数以上为我国境内不动产所组成者,视同房屋、土地交易,应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个人及营利事业交易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出资额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该营利事业股权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者,该交易视同房屋、土地交易,其交易所得应依法核课房地合一税。爰营利事业交易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股权,即视同房地交易并未限於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国内外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或被投资公司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中华民国境内之房地」,始纳入课税范围,亦即被投资公司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倘营利事业交易符合前揭法令一定条件之股权,仍应依法课徵房地合一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出售乙被投资公司股份之停徵所得税证券交易所得新台币(下同)6,000万元,经该局查得甲公司直接持有乙被投资公司之股权已过半数,且乙被投资公司股权价值50%以上系由我国境内不动产所构成,其交易乙被投资公司之股份所得应核课房地合一税,该局遂以甲公司系於101年投资乙被投资公司,其股份持有期间已逾5年,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税额为1,200万元,扣除原已自行缴纳基本税额360万元,补徵税额840万元并裁处罚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出售符合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之股权视同房地交易者,应按房地合一税申报,以免因漏报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