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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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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親屬,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額,但拋棄繼承權者,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不得扣除。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114年遺產稅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加扣扣除額6,930,000元,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協議遺產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其餘繼承人辦理抛棄繼承,惟若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即不得扣除拋棄繼承者之親屬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114年1月1日死亡時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2人,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額如下:(一)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皆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遺產淨額1,20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120,000元。(二)配偶乙拋棄繼承由兒子丙單獨繼承: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免稅額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0,000元-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遺產淨額6,730,000元×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拋棄繼承,須多繳遺產稅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該局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可考慮透過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進行分配,可適用親屬扣除額,減輕遺產稅之負擔。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協議分割遺產與抛棄繼承,遺產稅負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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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部分網拍業者於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則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之金額購買商品,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違反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刊登出售A商品,標示定價為10,000元,並註明倘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則應再額外支付500元營業稅,方開立總金額為10,500元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則處以該公司1,500元之罰鍰,如於一年內經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則得繼續處9,000元及15,0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應主動依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引發消費爭議及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購物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