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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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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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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邇來發現部分網拍業者於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則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之金額購買商品,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而違反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拍賣網站刊登出售A商品,標示定價為10,000元,並註明倘消費者欲索取統一發票,則應再額外支付500元營業稅,方開立總金額為10,500元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甲公司限期改正,惟甲公司未依限改正,則處以該公司1,500元之罰鍰,如於一年內經第2次或第3次以上通知未限期改正,則得繼續處9,000元及15,000元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應主動依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切勿以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引發消費爭議及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並提醒消費者購物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