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之应付款项,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2024-02-29
营利事业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要留意如有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之应付款项,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嗣后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帐载应付未付之帐款、费用、损失及其他各项债务,逾请求权时效尚未给付者,应於时效消灭年度转列其他收入,俟实际给付时,再以营业外支出列帐。故营利事业於办理结算申报时,应自行检视应付科目之余额是否有逾请求权时效而须转列其他收入之情形。
该局举例说明,该局近日查核A公司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帐载应付帐款科目计新台币(下同)600余万元,包含1笔108年度进货之应付帐款100万元,尚未支付,因已逾民法第127条第8款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请求权时效2年之规定,爰依所得税法第24条第2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8条之2规定,将该笔应付未付金额100万转列当年度其他收入,调增课税所得额,补徵营利事业所得税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