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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旅居国外被迁出户籍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扣缴义务人应按非居住者之各类所得扣缴率就源扣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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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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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非居住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条及财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令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居住者),系指:

一、个人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

(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 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该局进一步说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义者,则属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扣缴税款之各类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扣取税款。举例说明,甲房东旅居国外满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迁出户籍,房客乙营业人112年度每月5日给付甲房东租金新台币(下同)50,000元,因甲房东属非居住者,故扣缴义务人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租金给付额扣取20%税款10,000元,并应依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规定,於给付租金起10日内(即当月14日前)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申报扣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