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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旅居国外被迁出户籍而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扣缴义务人应按非居住者之各类所得扣缴率就源扣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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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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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非居住者),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就源扣缴。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7条及财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令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下称居住者),系指:

一、个人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满31天

(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合计在 1天以上未满31天,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中华民国境内。

二、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而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者。

该局进一步说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义者,则属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应扣缴税款之各类所得时,由扣缴义务人於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扣取税款。举例说明,甲房东旅居国外满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迁出户籍,房客乙营业人112年度每月5日给付甲房东租金新台币(下同)50,000元,因甲房东属非居住者,故扣缴义务人应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3条第1项第5款规定,按租金给付额扣取20%税款10,000元,并应依所得税法第92条第2项规定,於给付租金起10日内(即当月14日前)将所扣税款向国库缴清并申报扣缴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