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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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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1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40萬餘元,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240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8350.html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帳戶餘額應列報其他收入 2024-09-06 202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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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要留意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嗣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故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科目之餘額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須轉列其他收入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近日查核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帳款科目計新臺幣(下同)600餘萬元,包含1筆108年度進貨之應付帳款100萬元,尚未支付,因已逾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時效2年之規定,爰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該筆應付未付金額100萬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調增課稅所得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