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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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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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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要留意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嗣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故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應付科目之餘額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而須轉列其他收入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近日查核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帳載應付帳款科目計新臺幣(下同)600餘萬元,包含1筆108年度進貨之應付帳款100萬元,尚未支付,因已逾民法第127條第8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時效2年之規定,爰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規定,將該筆應付未付金額100萬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調增課稅所得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