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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起给付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千元以内,免列入薪资收入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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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如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受其扶养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亲属,享有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之扣除额,但抛弃继承权者,依同法条第2项规定,不得扣除。该局指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114年遗产税免税额新台币(下同)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每人560,000元、父母扣除额每人1,380,000元,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父母如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加扣扣除额6,930,000元,受其扶养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每人560,000元及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实务上常有继承人间协议遗产由部分继承人继承,其余继承人办理抛弃继承,惟若继承人抛弃继承权,即不得扣除抛弃继承者之亲属扣除额。该局举例说明,某甲为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国民,114年1月1日死亡时遗有配偶乙及成年儿子丙2人,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依不同情况计算遗产税额如下:(一)继承人自行协议分割遗产(皆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配偶扣除额5,5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遗产净额1,20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120,000元。(二)配偶乙抛弃继承由儿子丙单独继承:遗产总额为22,000,000元-免税额13,330,000元-成年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560,000元-丧葬费扣除额1,38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遗产净额6,730,000元×税率10%=应纳遗产税额673,000元。依上述分析,本案配偶若抛弃继承,须多缴遗产税553,000元(673,000元-120,000元)。该局提醒,继承人於抛弃继承前可考虑透过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方式将被继承人所遗之财产进行分配,可适用亲属扣除额,减轻遗产税之负担。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1232.html 协议分割遗产与抛弃继承,遗产税负大不同 2025-08-14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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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适度反映物价变动,减轻民众租税负担,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第2款及台财税字第11204684940号令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不论实际供给员工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费免税额度由新台币(下同)2,400元调高到3,000元。

高雄国税局说明,配合前开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适用,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与其员工倘依规定调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费免税额度致影响各月份薪资收入(如伙食费增加600元,薪资应税收入同额减少)者,调整后伙食费金额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员工薪资收入超过部分仍应列薪资收入,扣缴义务人应就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给付总额」栏位。

该局进一步补充,112年各月份员工薪资收入倘已按调整前伙食费免税额度(2,400元)计算应税金额并扣缴税款者,依上开规定重行计算各月份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致有溢扣缴税款部分,得免由扣缴义务人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可将实际扣缴税额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员工於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

该局举例,A公司与员工甲君依规定调整112年度1至11月员工伙食费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调整前超过2,400元部分计入薪资扣缴5%扣缴税额,致实际溢扣缴税额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该溢扣缴部分得免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迳列实际扣缴税额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