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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起给付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千元以内,免列入薪资收入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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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无力清偿,经双方和解,而放弃部分债权,该无法收回之债权,如取得调解委员会调解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定,可於法院核定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第7款规定,属和解而无法收回债权,若要认列呆帐损失,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若属法院和解,包括破产前法院之和解或诉讼上之和解,应有法院之和解笔录或裁定书。又依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7条规定,经乡镇市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成立,并经法院核定后,与民事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因此营利事业若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法院核定,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时,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进一步说明,呆帐损失的列报年度,应以法院核定年度为准,而非以调解成立年度为准。嗣后如有收回原已列报呆帐损失的债权,则应於收回年度列为其他收入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产生应收帐款1,000万元,由於乙公司财务困难无力全数清偿,双方於113年间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约定乙公司偿还600万元,免除其余400万元债务。嗣调解委员会於113年12月23日将调解书及卷证送请管辖法院审查,法院於114年1月7日核定。由於法院系於114年度核定,因此甲公司应於114年度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而非113年度。惟甲公司办理113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呆帐损失400万元,因与前揭规定未符,该局予以剔除,并补徵税额80万元(400万元×税率20%)。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因和解而发生呆帐损失时,除应备妥相关证明文件外,务必确认法院核定年度,并於正确年度列报呆帐损失,以免因列报年度错误,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8808.html 营利事业如有属和解放弃部分债权,可於取得调解证明并经法院核定之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26-08-27 202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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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适度反映物价变动,减轻民众租税负担,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第2款及台财税字第11204684940号令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不论实际供给员工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费免税额度由新台币(下同)2,400元调高到3,000元。

高雄国税局说明,配合前开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适用,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与其员工倘依规定调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费免税额度致影响各月份薪资收入(如伙食费增加600元,薪资应税收入同额减少)者,调整后伙食费金额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员工薪资收入超过部分仍应列薪资收入,扣缴义务人应就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给付总额」栏位。

该局进一步补充,112年各月份员工薪资收入倘已按调整前伙食费免税额度(2,400元)计算应税金额并扣缴税款者,依上开规定重行计算各月份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致有溢扣缴税款部分,得免由扣缴义务人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可将实际扣缴税额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员工於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

该局举例,A公司与员工甲君依规定调整112年度1至11月员工伙食费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调整前超过2,400元部分计入薪资扣缴5%扣缴税额,致实际溢扣缴税额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该溢扣缴部分得免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迳列实际扣缴税额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