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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起给付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千元以内,免列入薪资收入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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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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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适度反映物价变动,减轻民众租税负担,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第2款及台财税字第11204684940号令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不论实际供给员工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费免税额度由新台币(下同)2,400元调高到3,000元。

高雄国税局说明,配合前开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适用,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与其员工倘依规定调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费免税额度致影响各月份薪资收入(如伙食费增加600元,薪资应税收入同额减少)者,调整后伙食费金额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员工薪资收入超过部分仍应列薪资收入,扣缴义务人应就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给付总额」栏位。

该局进一步补充,112年各月份员工薪资收入倘已按调整前伙食费免税额度(2,400元)计算应税金额并扣缴税款者,依上开规定重行计算各月份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致有溢扣缴税款部分,得免由扣缴义务人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可将实际扣缴税额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员工於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

该局举例,A公司与员工甲君依规定调整112年度1至11月员工伙食费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调整前超过2,400元部分计入薪资扣缴5%扣缴税额,致实际溢扣缴税额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该溢扣缴部分得免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迳列实际扣缴税额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