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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起给付员工每人每月伙食费3千元以内,免列入薪资收入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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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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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适度反映物价变动,减轻民众租税负担,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发布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88条第2款及台财税字第11204684940号令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不论实际供给员工膳食或按月定额发给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费免税额度由新台币(下同)2,400元调高到3,000元。

高雄国税局说明,配合前开规定自112年1月1日起适用,营利事业及执行业务者与其员工倘依规定调整112年度各月份伙食费免税额度致影响各月份薪资收入(如伙食费增加600元,薪资应税收入同额减少)者,调整后伙食费金额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员工薪资收入超过部分仍应列薪资收入,扣缴义务人应就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给付总额」栏位。

该局进一步补充,112年各月份员工薪资收入倘已按调整前伙食费免税额度(2,400元)计算应税金额并扣缴税款者,依上开规定重行计算各月份调整后应税薪资收入,致有溢扣缴税款部分,得免由扣缴义务人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可将实际扣缴税额填列於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员工於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

该局举例,A公司与员工甲君依规定调整112年度1至11月员工伙食费为每月3,000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调整前超过2,400元部分计入薪资扣缴5%扣缴税额,致实际溢扣缴税额330元〔(3,000元-2,400元)*11月*5%〕,该溢扣缴部分得免申请更正缴款书及退还税款,迳列实际扣缴税额於A公司112年度扣(免)缴凭单之「扣缴税款」栏位,供甲君於113年5月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据以扣抵或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