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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营业人给付所得时负责人需依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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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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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营业人(即俗称小店户)年度中如有给付薪资、租金或其他各类所得时,其负责人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所得税法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之规定扣缴税款及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有免用统一发票之小规模营业人,常误认其税捐都是由国税局核定开徵,没有税法上应自行主动办理的申报义务,以致於给付租金、薪资或其他各类所得时,未依规定扣缴税款或办理扣(免)缴凭单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张小姐112年向居住在国内的李先生承租店面开设小吃店,该店面因规模狭小,交易零星,每月销售额未达新台币(下同)20万元,经国税局核定为免用统一发票小规模营业人,小吃店每月租金25,000元,张小姐每月给付租金给李先生(居住者)时,应依规定之扣缴率10%扣取税款2,500元(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於次月10日前将上个月所扣税款,填写各类所得扣缴税额缴款书向国库缴纳,并於113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内全年给付租金及扣缴税款数额,开立扣缴凭单向国税局办理扣缴申报。

该局提醒,112年度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股利凭单、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申报期间为1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凭单申报可采人工、媒体及网路方式,其中网路申报快速便捷,於申报期间内全日24小时均可上网办理,例假日亦能照常申报,扣缴义务人可至财政部电子申报缴税服务网站(https://tax.nat.gov.tw)下载112年度「各类所得凭单(含信托)资料电子申报系统」软体并完成安装,即可进行凭单申报作业,请尚未办理申报之扣缴义务人尽早利用网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