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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认列债权逾期2年之呆帐损失应留意认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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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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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申报之呆帐损失,如属债权逾期2年,经催收后,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应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为由退回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文件外,尚须留意损失认列年度。

该局指出,逾期2年之债权如系取具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或向法院诉追之催收证明,包括依法声请支付命令、强制执行或起诉等程序之证明文件应以存证函或催收证明文件之送达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如属取得邮政事业以「拒收」为由退回之存证函,经债权人提示债权之证明文件,查核属实者,则以存证函退回当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此外,所称债权逾期2年之计算,应自该债权原到期应行偿还之次日起算;债务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后偿还部分债款者,亦同。

该局举例说明,於查核辖内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呆帐损失时,发现其列报应收帐款无法收回之呆帐损失金额300万元,甲公司说明系当年度销货厂商拖欠之应收帐款,并提供邮政事业已送达之存证函;惟查该应收帐款欠款债权尚未逾期2年,甲公司虽已取具认列呆帐损失之证明文件,但仍不符合应以债权逾期2年之年度,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年度之认列要件,经该局剔除所列报之呆帐损失补税。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债权逾期2年之呆帐损失,除应检附催收证明文件外,尚须留意认列年度,若债权未逾期2年,仍应以债权逾期2年之年度为呆帐损失列报年度,以免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