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诉愿未缴纳三分之一税款,经移送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仍不得撤回执行。 2023-06-2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提起诉愿,嗣经移送强制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者,仍不得撤回执行。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应纳税额未缴纳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诉愿,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三分之一者,应准予受理,并撤回执行;所谓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之意旨,系指移送强制执行后,纳税义务人始要求自行缴纳税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之情形在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对国税局核定其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90万元不服,申经复查未获变更,甲君未依规定缴纳30万元税额即提起诉愿,国税局遂依法移送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并经徵起40万元。甲君主张其银行存款已遭执行分署全数强制执行,且徵起40万元已逾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三分之一,要求国税局撤回执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税款系由执行分署强制执行所获偿,并非移送执行后甲君要求自行缴纳之税款,仍不得撤回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提起诉愿时,请依限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遭移送执行;若经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徵起税款虽逾应纳税额三分之一,依规定仍不得撤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