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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未缴纳三分之一税款,经移送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仍不得撤回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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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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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未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即提起诉愿,嗣经移送强制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者,仍不得撤回执行。

该局指出,依财政部函释规定,纳税义务人对复查决定应纳税额未缴纳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诉愿,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三分之一者,应准予受理,并撤回执行;所谓经移送执行,始要求缴纳之意旨,系指移送强制执行后,纳税义务人始要求自行缴纳税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税款之情形在内。

该局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对国税局核定其108年度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90万元不服,申经复查未获变更,甲君未依规定缴纳30万元税额即提起诉愿,国税局遂依法移送行政执行分署执行,并经徵起40万元。甲君主张其银行存款已遭执行分署全数强制执行,且徵起40万元已逾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之三分之一,要求国税局撤回执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税款系由执行分署强制执行所获偿,并非移送执行后甲君要求自行缴纳之税款,仍不得撤回执行。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对於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不服提起诉愿时,请依限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三分之一或提供相当担保,以免遭移送执行;若经移送强制执行,执行徵起税款虽逾应纳税额三分之一,依规定仍不得撤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