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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未繳納三分之一稅款,經移送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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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之違約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合併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不動產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後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應收取之違約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與房客乙君簽訂期間為1年之租賃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甲君並依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押金30萬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國外工作而提前解約,甲君依租賃契約向乙君收取1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並以押金扣抵。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除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各類所得漏未申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東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沒收之押金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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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嗣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者,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三分之一,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所謂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之意旨,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對國稅局核定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90萬元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甲君未依規定繳納30萬元稅額即提起訴願,國稅局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並經徵起40萬元。甲君主張其銀行存款已遭執行分署全數強制執行,且徵起40萬元已逾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惟因本案徵起之稅款係由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並非移送執行後甲君要求自行繳納之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若經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徵起稅款雖逾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