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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應留意認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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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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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損失認列年度。

該局指出,逾期2年之債權如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查核屬實者,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此外,所稱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時,發現其列報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金額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當年度銷貨廠商拖欠之應收帳款,並提供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該應收帳款欠款債權尚未逾期2年,甲公司雖已取具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但仍不符合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之認列要件,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2年,仍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