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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認列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應留意認列年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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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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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損失認列年度。

該局指出,逾期2年之債權如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查核屬實者,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此外,所稱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時,發現其列報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金額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當年度銷貨廠商拖欠之應收帳款,並提供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該應收帳款欠款債權尚未逾期2年,甲公司雖已取具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但仍不符合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之認列要件,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2年,仍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