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營利事業認列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應留意認列年度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應視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該賠償款或違約金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遲支付租金而遭加收違約金30,000元,該違約金係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甲公司僅開立租金收入銷售額57,143元及營業稅額2,857元之統一發票,經該局以其漏報違約金銷售額28,57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29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因銷售行為而收取之賠償款或違約金,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有涉及漏報銷售額等違章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加息免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賠償款或違約金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呆帳損失,如屬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除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損失認列年度。

該局指出,逾期2年之債權如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文件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如屬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查核屬實者,則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此外,所稱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於上述到期日以後償還部分債款者,亦同。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呆帳損失時,發現其列報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呆帳損失金額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當年度銷貨廠商拖欠之應收帳款,並提供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惟查該應收帳款欠款債權尚未逾期2年,甲公司雖已取具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但仍不符合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年度之認列要件,經該局剔除所列報之呆帳損失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債權逾期2年之呆帳損失,除應檢附催收證明文件外,尚須留意認列年度,若債權未逾期2年,仍應以債權逾期2年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