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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亏损数,再以亏损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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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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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之营利事业列报盈亏互抵,核定亏损年度如有取得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股利或盈余时,应先减除该投资收益,再以亏损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核定亏损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依财政部66年3月9日台财税第31580号函,应先抵减各该年度之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申报亏损扣除额如与规定可扣除数有出入而补徵税款,依财政部80年5月15日台财税第800689244号函,应依同法第100条之2规定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纯益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申报107年度核定亏损扣除额180万元,惟查该公司107年度有获配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100万元,而109年度申报扣除107年度亏损时,未扣除该投资收益,经重新计算核定该公司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为80万元(180万元-100万元),除补税外,并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前10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正确计算可扣除金额,以免遭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