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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亏损数,再以亏损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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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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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之营利事业列报盈亏互抵,核定亏损年度如有取得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股利或盈余时,应先减除该投资收益,再以亏损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核定亏损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依财政部66年3月9日台财税第31580号函,应先抵减各该年度之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申报亏损扣除额如与规定可扣除数有出入而补徵税款,依财政部80年5月15日台财税第800689244号函,应依同法第100条之2规定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纯益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申报107年度核定亏损扣除额180万元,惟查该公司107年度有获配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100万元,而109年度申报扣除107年度亏损时,未扣除该投资收益,经重新计算核定该公司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为80万元(180万元-100万元),除补税外,并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前10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正确计算可扣除金额,以免遭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