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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亏损数,再以亏损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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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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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之营利事业列报盈亏互抵,核定亏损年度如有取得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股利或盈余时,应先减除该投资收益,再以亏损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核定亏损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依财政部66年3月9日台财税第31580号函,应先抵减各该年度之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申报亏损扣除额如与规定可扣除数有出入而补徵税款,依财政部80年5月15日台财税第800689244号函,应依同法第100条之2规定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纯益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申报107年度核定亏损扣除额180万元,惟查该公司107年度有获配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100万元,而109年度申报扣除107年度亏损时,未扣除该投资收益,经重新计算核定该公司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为80万元(180万元-100万元),除补税外,并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前10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正确计算可扣除金额,以免遭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