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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亏损年度之投资收益应先抵减亏损数,再以亏损余额抵减当年度纯益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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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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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符合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之营利事业列报盈亏互抵,核定亏损年度如有取得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股利或盈余时,应先减除该投资收益,再以亏损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公司组织之营利事业,会计帐册簿据完备,亏损及申报扣除年度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如期申报者,得将经稽徵机关核定之前10年内各期亏损,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后,再行核课。核定亏损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之投资收益,依财政部66年3月9日台财税第31580号函,应先抵减各该年度之核定亏损后,再以亏损之余额,自本年度纯益额中扣除。申报亏损扣除额如与规定可扣除数有出入而补徵税款,依财政部80年5月15日台财税第800689244号函,应依同法第100条之2规定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纯益额新台币(下同)200万元,申报107年度核定亏损扣除额180万元,惟查该公司107年度有获配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100万元,而109年度申报扣除107年度亏损时,未扣除该投资收益,经重新计算核定该公司前10年核定亏损本年度扣除额为80万元(180万元-100万元),除补税外,并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徵收。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於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申报扣除前10年核定亏损时,应注意相关法令规定,正确计算可扣除金额,以免遭调整补税及加计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