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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而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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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不论是否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均免视为员工之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则应并计受补贴或受招待员工之所得课税。 该局说明,依财政部83年9月7日台财税第831608021号函规定,营利事业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属对员工之补助,若已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并由该职工福利委员会向所辖税捐稽徵机关申报免扣缴凭单;至补助金额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或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营利事业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举例,甲公司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於114年10月举办员工国外旅游,针对114年上半年度业绩达成率高於责任目标10%以上之员工,补助旅游费用1万元,则甲公司对符合特定条件员工给予之补助,应并计员工之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等组织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请留意前述规定,如有应视为员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资所得情形,扣缴单位应依规定申报扣(免)缴凭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营利事业员工旅游补助费用,应留意是否并计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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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因而获配之股利,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说明,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其依外国法律发行之股票,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者,该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取得上开股利无需课徵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取得上开外国公司分配之股利,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发行人为外国公司,不符所得税法第42条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因此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甲公司107年度投资外国A公司依外国法律发行并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之股票,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现金股利新台币(以下同)50万元,甲公司因误认该股利为国内股利所得而漏未申报,经核定补税10万元并裁处罚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取得股利收入,申报时应注意是否为国内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免申报错误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