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国内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而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2022-08-10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因而获配之股利,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说明,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其依外国法律发行之股票,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者,该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取得上开股利无需课徵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取得上开外国公司分配之股利,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发行人为外国公司,不符所得税法第42条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因此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甲公司107年度投资外国A公司依外国法律发行并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之股票,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现金股利新台币(以下同)50万元,甲公司因误认该股利为国内股利所得而漏未申报,经核定补税10万元并裁处罚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取得股利收入,申报时应注意是否为国内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免申报错误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