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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而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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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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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投资外国公司经核准来台挂牌买卖之股票,因而获配之股利,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说明,依外国法律规定设立登记之外国公司,其依外国法律发行之股票,经中华民国证券主管机关核准来台挂牌买卖者,该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外之营利事业取得上开股利无需课徵我国营利事业所得税,但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营利事业取得上开外国公司分配之股利,无论是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因发行人为外国公司,不符所得税法第42条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规定,因此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总机构在我国境内之甲公司107年度投资外国A公司依外国法律发行并在我国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买卖之股票,取得A公司所分配之现金股利新台币(以下同)50万元,甲公司因误认该股利为国内股利所得而漏未申报,经核定补税10万元并裁处罚款。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取得股利收入,申报时应注意是否为国内公司分配之股利,以免申报错误而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