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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卑亲属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 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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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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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若继承人为其子女且均抛弃继承,而由孙子女继承者,其遗产税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第1款及第1139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并以亲等近者为先。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之扣除额时,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还可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不满1年以1年计算,惟如继承人抛弃继承则不能扣除。而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由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遗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继承,原可自甲君遗产税案件认列亲属扣除额100万元(=50万元2),如2人於继承开始后均抛弃继承权,由次亲等卑亲属3名未成年孙子女继承,其扣除额只能以原来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继承之可扣除金额100万元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