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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卑亲属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 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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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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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若继承人为其子女且均抛弃继承,而由孙子女继承者,其遗产税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第1款及第1139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并以亲等近者为先。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之扣除额时,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还可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不满1年以1年计算,惟如继承人抛弃继承则不能扣除。而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由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遗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继承,原可自甲君遗产税案件认列亲属扣除额100万元(=50万元2),如2人於继承开始后均抛弃继承权,由次亲等卑亲属3名未成年孙子女继承,其扣除额只能以原来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继承之可扣除金额100万元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