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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卑亲属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 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计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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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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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若继承人为其子女且均抛弃继承,而由孙子女继承者,其遗产税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第1款及第1139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并以亲等近者为先。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之扣除额时,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还可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不满1年以1年计算,惟如继承人抛弃继承则不能扣除。而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由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遗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继承,原可自甲君遗产税案件认列亲属扣除额100万元(=50万元2),如2人於继承开始后均抛弃继承权,由次亲等卑亲属3名未成年孙子女继承,其扣除额只能以原来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继承之可扣除金额100万元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