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直系血亲卑亲属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 有关遗产税扣除额之计算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4-02-29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若继承人为其子女且均抛弃继承,而由孙子女继承者,其遗产税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说明,依民法第1138条第1款及第1139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并以亲等近者为先。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规定之扣除额时,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50万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还可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之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不满1年以1年计算,惟如继承人抛弃继承则不能扣除。而亲等近者均抛弃继承由次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者,扣除之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遗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继承,原可自甲君遗产税案件认列亲属扣除额100万元(=50万元2),如2人於继承开始后均抛弃继承权,由次亲等卑亲属3名未成年孙子女继承,其扣除额只能以原来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继承之可扣除金额100万元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