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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 有關遺產稅扣除額之計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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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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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以親等近者為先。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中如有未成年人,還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以1年計算,惟如繼承人拋棄繼承則不能扣除。而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1月28日死亡,遺有2名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若由乙君及丙君繼承,原可自甲君遺產稅案件認列親屬扣除額100萬元(=50萬元2),如2人於繼承開始後均拋棄繼承權,由次親等卑親屬3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其扣除額只能以原來2名子女(即乙君及丙君)繼承之可扣除金額100萬元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