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繼承人等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會同開啟被繼承人租用之金融機構保管箱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公司為擴展業務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等費用,是否可持相關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公司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禮品,皆屬於交際應酬費用,其支付時所負擔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爭取訂單,招待乙客戶住宿、旅遊一併參觀甲公司工廠,並向飯店業者支付住宿費用及購買伴手禮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05,000元(含稅)。甲公司雖取得相關業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因前揭費用屬交際應酬性質,故前開發票所載之進項稅額合計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誤將此類憑證申報扣抵,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常誤認因推廣業務所產生之支出,已取得載有統一編號之發票即可列為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情形。營業人如發現後,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戶支付之旅費、住宿費及禮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026-07-20 2027-07-20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7-20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該局說明,繼承人等欲開啟被繼承人死亡前於金融機構租用之保管箱者,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及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現戶戶籍資料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書面填寫「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申請書」至金融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會同開啟保管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本年初死亡,其於臺灣銀行大安分行租有一個保管箱,繼承人乙君如欲開啟該保管箱時,可檢附甲君除戶戶籍資料及乙君現戶戶籍資料,依上開方式申請辦理,該局將派員會同乙君至臺灣銀行大安分行開啟保管箱,經點驗、登記後填載於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乙君,憑以申報甲君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宜注意開啟保管箱之相關規定,及將箱內財產列報為遺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