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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等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會同開啟被繼承人租用之金融機構保管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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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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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0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有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法定程序,得開啟被繼承人之保管箱時,應先通知主管稽徵機關會同點驗、登記。

  該局說明,繼承人等欲開啟被繼承人死亡前於金融機構租用之保管箱者,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及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現戶戶籍資料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或書面填寫「派員會同開啟保管箱申請書」至金融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會同開啟保管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本年初死亡,其於臺灣銀行大安分行租有一個保管箱,繼承人乙君如欲開啟該保管箱時,可檢附甲君除戶戶籍資料及乙君現戶戶籍資料,依上開方式申請辦理,該局將派員會同乙君至臺灣銀行大安分行開啟保管箱,經點驗、登記後填載於保管箱財產清冊,一聯交予乙君,憑以申報甲君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租有保管箱,宜注意開啟保管箱之相關規定,及將箱內財產列報為遺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