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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等应向稽徵机关申请会同开启被继承人租用之金融机构保管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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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纳税义务人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得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遗产中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遗产税,经核准以应纳遗产税按该公共设施保留地财产价值占全部遗产总额比例计算限额抵缴者,因公共设施保留地抵缴完竣后系留待将来政府办理拨用,与其他抵税实物处分时受市场价格影响之情形不同,基於简政便民,纳税义务人得就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中,自行择定1笔或数笔与各该笔抵缴限额合计数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因抵缴笔数变少,将使管理机关易於管理,纳税义务人办理移转登记之手续亦更为简便。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总额6,000万元,遗产税为300万元,唯一继承人乙,申请以遗产中4笔符合限额抵缴之公共设施保留地(地号:A、B、C、D)抵缴,该等土地之价值(即公告土地现值)各为60万元、120万元、180万元及300万元,经稽徵机关核定得为抵缴之限额比例各为1/100(土地公告现值60万元/遗产总额6,000万元)、2/100、3/100、5/100,合计得抵缴遗产税额为33万元,则纳税义务人可自行择定1笔土地(如:A地号)之部分持分与全部抵缴限额33万元相当部分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务必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因逾期未缴,遭加徵滞纳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额抵缴遗产税之多笔公共设施保留地,可於总限额范围内择定单笔或数笔抵缴 2025-12-12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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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0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托机关租有保管箱,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於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定程序,得开启被继承人之保管箱时,应先通知主管稽徵机关会同点验、登记。

  该局说明,继承人等欲开启被继承人死亡前於金融机构租用之保管箱者,应检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除户资料及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身分证或现户户籍资料及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或书面填写「派员会同开启保管箱申请书」至金融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申请会同开启保管箱。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本年初死亡,其於台湾银行大安分行租有一个保管箱,继承人乙君如欲开启该保管箱时,可检附甲君除户户籍资料及乙君现户户籍资料,依上开方式申请办理,该局将派员会同乙君至台湾银行大安分行开启保管箱,经点验、登记后填载於保管箱财产清册,一联交予乙君,凭以申报甲君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在金融机构租有保管箱,宜注意开启保管箱之相关规定,及将箱内财产列报为遗产,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