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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等应向稽徵机关申请会同开启被继承人租用之金融机构保管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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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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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0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托机关租有保管箱,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於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定程序,得开启被继承人之保管箱时,应先通知主管稽徵机关会同点验、登记。

  该局说明,继承人等欲开启被继承人死亡前於金融机构租用之保管箱者,应检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除户资料及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身分证或现户户籍资料及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或书面填写「派员会同开启保管箱申请书」至金融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申请会同开启保管箱。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本年初死亡,其於台湾银行大安分行租有一个保管箱,继承人乙君如欲开启该保管箱时,可检附甲君除户户籍资料及乙君现户户籍资料,依上开方式申请办理,该局将派员会同乙君至台湾银行大安分行开启保管箱,经点验、登记后填载於保管箱财产清册,一联交予乙君,凭以申报甲君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在金融机构租有保管箱,宜注意开启保管箱之相关规定,及将箱内财产列报为遗产,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