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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等应向稽徵机关申请会同开启被继承人租用之金融机构保管箱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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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或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3项第1款后段规定,应视为销售货物开立统一发票。惟当此无偿移转之货物系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奖品、销货附送赠品、及依合约规定售后服务免费换修零件者,营业人如依视为销售规定开立统一发票给自己,於申报销项税额之同时,又可同额申报进项税额,为简化作业,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该局举例说明,甲寝具公司为促销商品举办年终回馈,消费者购买双人床包四件组即赠送枕头套1组,甲公司赠送枕头套给消费者时,因随货附赠属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依上开说明应设帐记载,可免开立统一发票。惟若甲公司将购买作为赠品使用之货物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则应视为销售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呼吁,请营业人自行检视,如有将赠品转供自用或无偿移转他人所有,而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者,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辖稽徵机关补报及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www.focpa.url.tw/hot_478523.html 营业人销货附送之赠品或举办抽奖赠送奖品免开立统一发票 2023-12-06 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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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0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托机关租有保管箱,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於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定程序,得开启被继承人之保管箱时,应先通知主管稽徵机关会同点验、登记。

  该局说明,继承人等欲开启被继承人死亡前於金融机构租用之保管箱者,应检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或除户资料及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身分证或现户户籍资料及与被继承人关系证明文件),利用财政部税务入口网(网址:https://www.etax.nat.gov.tw)线上申办或书面填写「派员会同开启保管箱申请书」至金融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申请会同开启保管箱。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本年初死亡,其於台湾银行大安分行租有一个保管箱,继承人乙君如欲开启该保管箱时,可检附甲君除户户籍资料及乙君现户户籍资料,依上开方式申请办理,该局将派员会同乙君至台湾银行大安分行开启保管箱,经点验、登记后填载於保管箱财产清册,一联交予乙君,凭以申报甲君遗产税。

  该局提醒,纳税义务人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如被继承人在金融机构租有保管箱,宜注意开启保管箱之相关规定,及将箱内财产列报为遗产,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