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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留意须检附之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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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承包工程应於完工时计算工程损益,而完工日期之认定,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已有明确规定,不得自行任意选择列报的年度。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24条第4项规定,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系指实际完工而言,实际完工日期之认定,应以承造工程实际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领之日期为准,如上揭日期无法查考时,其属承造建筑物工程者,应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其属承造非建筑物之工程者,应以委建人验收日期为准。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营造业,11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承揽兴建乙公司厂房为未完工程,惟依该局搜集资料显示,乙公司厂房已於111年10 月取得主管机关所核发之使用执照,虽然甲公司主张该工程於112年7月始完成验收,但未能提供实际交付乙公司使用之证明文据,且乙公司出具之验收证明单亦记载竣工日期为111年10月,该局乃依上开规定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即111年10月认定为实际完工日期,并核定调增营业收入及课税所得。该局提醒,营利事业承包工程,有关完工日期认定,应依规定按其工程种类,取得足以认定完工日期相关事证供稽徵机关核认,以免因认列年度错误,而遭稽徵机关调整补税。 https://www.focpa.url.tw/hot_508425.html 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不得任意选择损益认列年度 2025-01-07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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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可检具相关凭证,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於申报呆帐损失时,常有因检附之凭证不符规定,遭国税局通知补正之困扰,兹就前述营利事业发生呆帐损失的原因,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胪列如附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销货予国内乙公司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嗣因乙公司倒闭逃匿,致债权无法收回,甲公司虽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证函,惟该存证函遭邮政事业以乙公司他迁不明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据以列报呆帐损失1,000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案关存证函所载之地址与主管机关公司登记之营业地址不符,经该局通知甲公司补正及说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系乙公司营业地址之证明文件,遂剔除该呆帐损失1,0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倘发生呆帐损失,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取得证明文件,若不熟稔税捐法令规定,可向当地稽徵机关洽询,以免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