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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报呆帐损失应留意须检附之凭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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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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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因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可检具相关凭证,认列呆帐损失。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於申报呆帐损失时,常有因检附之凭证不符规定,遭国税局通知补正之困扰,兹就前述营利事业发生呆帐损失的原因,及应检附之证明文件,胪列如附件: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销货予国内乙公司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嗣因乙公司倒闭逃匿,致债权无法收回,甲公司虽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证函,惟该存证函遭邮政事业以乙公司他迁不明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据以列报呆帐损失1,000万元,经该局查核发现,案关存证函所载之地址与主管机关公司登记之营业地址不符,经该局通知甲公司补正及说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系乙公司营业地址之证明文件,遂剔除该呆帐损失1,00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倘发生呆帐损失,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规定取得证明文件,若不熟稔税捐法令规定,可向当地稽徵机关洽询,以免损及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