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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須檢附之憑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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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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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可檢具相關憑證,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申報呆帳損失時,常有因檢附之憑證不符規定,遭國稅局通知補正之困擾,茲就前述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的原因,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臚列如附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銷貨予國內乙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公司倒閉逃匿,致債權無法收回,甲公司雖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證函,惟該存證函遭郵政事業以乙公司他遷不明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據以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案關存證函所載之地址與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之營業地址不符,經該局通知甲公司補正及說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係乙公司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遂剔除該呆帳損失1,0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發生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得證明文件,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