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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應留意須檢附之憑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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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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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可檢具相關憑證,認列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申報呆帳損失時,常有因檢附之憑證不符規定,遭國稅局通知補正之困擾,茲就前述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的原因,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臚列如附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銷貨予國內乙公司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公司倒閉逃匿,致債權無法收回,甲公司雖已向乙公司寄送存證函,惟該存證函遭郵政事業以乙公司他遷不明為由於109年10月退回。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據以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案關存證函所載之地址與主管機關公司登記之營業地址不符,經該局通知甲公司補正及說明,甲公司未能提示寄送地址係乙公司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遂剔除該呆帳損失1,0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倘發生呆帳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得證明文件,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