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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透過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在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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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但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則應併計受補貼或受招待員工之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屬對員工之補助,若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並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免扣繳憑單;至補助金額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或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營利事業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於114年10月舉辦員工國外旅遊,針對114年上半年度業績達成率高於責任目標10%以上之員工,補助旅遊費用1萬元,則甲公司對符合特定條件員工給予之補助,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等組織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之費用,請留意前述規定,如有應視為員工之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情形,扣繳單位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1737.html 營利事業員工旅遊補助費用,應留意是否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26-03-24 202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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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論於實體或網路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因網路普及交易快速發展及受疫情影響,許多營業人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網路銷售通路,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不論係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例如:PChome、樂天市場、蝦皮等銷售平台、自行架設之網站或運用Facebook臉書及LINE社群軟體開設粉絲團、社團或網路直播等方式銷售),除依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除於實體商店營業外,另經營「二手名牌包精品交流」Facebook臉書社團,透過該臉書社團銷售二手名牌包,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07至108年間於該臉書社團銷售二手名牌包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千萬餘元,漏稅額3百萬餘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路銷售金額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