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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染疫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无法於规定期间内完成申报缴纳税捐者,得展延申报缴纳期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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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之违约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合并当年度各类所得,办理个人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说明,个人出租不动产向房客收取押金,嗣后因房客提前退租,而以押金扣抵应收取之违约金,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10类规定之其他所得,应合并该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3年1月与房客乙君签订期间为1年之租赁契约,每月租金新台币(下同)30万元,甲君并依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押金30万元,惟乙君於同年6月因外派至国外工作而提前解约,甲君依租赁契约向乙君收取1个月租金金额之违约金,并以押金扣抵。嗣该局查核发现,甲君办理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漏未申报该笔所得,除核定补徵所漏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按所漏税额处2倍以下罚锾。 该局提醒,民众如有各类所得漏未申报情事,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户籍所在地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9073.html 房东因房客提前退租而没收之押金属其他所得,应於取得年度申报综合所得税 2026-01-16 202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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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应近期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温,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下称治疗、隔离或检疫)民众逐日增加,为配合防疫并兼顾纳税义务人权益,财政部就特定对象主动延长原申报缴纳期间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税捐申报缴纳期限;其中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系不限对象全面展延为111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该局说明,可展延税捐申报缴纳期限之适用条件如下,请纳税义务人留意自身的权益:

一、适用对象

(一)个人:因於原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二)营业人、产制厂商、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房屋税含非法人团体):因其负责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於原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三)扣缴义务人:因本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於原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二、适用税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上开适用对象於附表所列展延申报缴纳期限届满时,仍接受治疗、隔离、检疫者,其申报缴纳期限自治疗、隔离、检疫结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该局呼吁,上述可延长申报缴纳期限之适用对象无须事前提出申请,惟应於展延期限内检具主管机关掣发之隔离治疗通知书、隔离通知书或检疫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向该管税捐稽徵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该局网站已设置「安心防疫线上服务专区」,并设有专人谘询窗口,纳税义务人如有需要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