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因染疫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无法於规定期间内完成申报缴纳税捐者,得展延申报缴纳期限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6-05-21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因应近期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温,接受隔离治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下称治疗、隔离或检疫)民众逐日增加,为配合防疫并兼顾纳税义务人权益,财政部就特定对象主动延长原申报缴纳期间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税捐申报缴纳期限;其中所得税结算申报及缴纳期间,系不限对象全面展延为111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该局说明,可展延税捐申报缴纳期限之适用条件如下,请纳税义务人留意自身的权益:

一、适用对象

(一)个人:因於原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二)营业人、产制厂商、营利事业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房屋税含非法人团体):因其负责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於原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三)扣缴义务人:因本人、主办会计人员或受委任办理申报之会计师、记帐士、记帐及报税代理人,於原申报缴纳期间内接受治疗、隔离或检疫者。

二、适用税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上开适用对象於附表所列展延申报缴纳期限届满时,仍接受治疗、隔离、检疫者,其申报缴纳期限自治疗、隔离、检疫结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该局呼吁,上述可延长申报缴纳期限之适用对象无须事前提出申请,惟应於展延期限内检具主管机关掣发之隔离治疗通知书、隔离通知书或检疫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向该管税捐稽徵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该局网站已设置「安心防疫线上服务专区」,并设有专人谘询窗口,纳税义务人如有需要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