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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染疫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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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確保國家稅課,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依蒐集之相關事證,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利稅捐徵起。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將其財產中價值較高之未上市櫃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權,贈與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應納稅額7億餘元,稅單送達後,甲君即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嗣後經該局查得甲君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於贈與稅未繳清前,即辦理贈與財產之移轉登記,顯係利用分期繳納稅款之期間移轉財產,且甲君移轉A公司及B公司股權後,其名下賸餘財產價值與尚欠稅款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又受贈人C公司及D公司之負責人分別為甲君之配偶及女兒,顯有利用與前開公司之控制關係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本案贈與稅分期繳納期限雖未全數屆至,惟為保全稅捐債權,該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其財產並經獲准,隨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君為避免信用受損及資金運用之必要,立即繳清全數稅款。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滯欠稅捐,應循合法程序處理繳稅事宜 ,切勿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而影響自身經濟活動。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為保全稅捐債權,國稅局必要時得對欠稅人財產聲請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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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其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係不限對象全面展延為111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該局說明,可展延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條件如下,請納稅義務人留意自身的權益: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上開適用對象於附表所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該局呼籲,上述可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該局網站已設置「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並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