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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染疫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營利事業申報受託代收轉付款項,如無法證明代收轉付間無差額,或取得的憑證買受人未載明是委託人者,其所收款項應列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8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承包B公司設備安裝工程,另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該筆款項於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申報在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營業收入調節說明84欄代收款。A公司主張該購買設備款係受B公司委託代收轉付予C公司,惟無法提示佐證資料,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其所收取購買設備款500萬元應列為營業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是否應列入收入課稅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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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其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係不限對象全面展延為111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該局說明,可展延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條件如下,請納稅義務人留意自身的權益: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三、上開適用對象於附表所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其申報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該局呼籲,上述可延長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對象無須事前提出申請,惟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稅款。該局網站已設置「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並設有專人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如有需要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