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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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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之應納或溢付稅額,因此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其有溢付稅額時始可留抵或退還。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再行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銷售額為0元,漏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因本期申報期間末日3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報銷售額與應納稅額,遲至同年4月10日始補辦理申報,已逾法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惟仍須加徵滯報金新臺幣(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遲至同年4月16日始補辦理申報者,因已逾申報期限30日,則須加徵怠報金3,0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縱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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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於111年1月向乙公司購入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香皂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並取得乙公司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紀念品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該進項稅額5萬元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如營業人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