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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股东纪念品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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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因投资於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利,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惟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非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亦未经我国政府认许在境内营业,其公司注册地在海外且未在国外证券市场挂牌交易,而在台湾上市(柜)买卖或登录兴柜之公司,一般称为KY公司,系属外国公司;故KY公司发放之股利,依所得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而是海外所得。惟依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营利事业总机构在我国境内者,应就其在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故营利事业因投资KY公司所获配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於111年获配国内公司发放股利50万元及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申报时误以为渠等股利80万元皆适用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故皆未申报於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经查获后,核定其短漏报KY公司发放股利30万元之课税所得额,补徵税额6万元【30万元*20%】并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转投资收益免税,仅适用於投资国内营利事业,另A公司嗣后如将其持有外国公司发行之KY公司股票出售,属证券交易损益,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停止课徵所得税,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1项第1款规定计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 https://www.focpa.url.tw/hot_499711.html 获配KY公司发放之股利,应并计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 2024-09-27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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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及财政部87年12月3日台财税第871976465号函规定,营业人於召开股东会时,以纪念品赠送股东,该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为交际应酬用之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召开股东会,於111年1月向乙公司购入市价新台币(下同)105万元(含税)香皂1万份,作为赠送股东之纪念品,并取得乙公司开立销售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因上开纪念品属与推广业务无关之馈赠,爰甲公司於申报营业税时,该进项税额5万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如营业人有将赠送股东纪念品所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