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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股东纪念品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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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营利事业申报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无法证明代收转付间无差额,或取得的凭证买受人未载明是委托人者,其所收款项应列营业收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条之2规定,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於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前项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者,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收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依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该局举例说明,A公司承包B公司设备安装工程,另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该笔款项於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申报在损益及税额计算表之营业收入调节说明84栏代收款。A公司主张该购买设备款系受B公司委托代收转付予C公司,惟无法提示佐证资料,依前揭查核准则规定,其所收取购买设备款500万元应列为营业收入。 http://www.focpa.url.tw/hot_485999.html 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是否应列入收入课税 2024-02-29 202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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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赠送股东之纪念品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1项及财政部87年12月3日台财税第871976465号函规定,营业人於召开股东会时,以纪念品赠送股东,该纪念品核属与推展业务无关之馈赠,为交际应酬用之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召开股东会,於111年1月向乙公司购入市价新台币(下同)105万元(含税)香皂1万份,作为赠送股东之纪念品,并取得乙公司开立销售额100万元、税额5万元之三联式统一发票。因上开纪念品属与推广业务无关之馈赠,爰甲公司於申报营业税时,该进项税额5万元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呼吁,如营业人有将赠送股东纪念品所支付之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只要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税捐稽徵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可加息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