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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如何以继承之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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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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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且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来抵缴遗产税款。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关於每股价值计算抵缴税额之股数,倘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高时,以该股票之核定每股遗产价值计算欲抵缴税额之股数若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低者,其得抵缴之税额,以该档股票核定价值占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该股票抵缴之单价,以核课遗产税之价值(即死亡日之收盘价)计算之。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为8,000万元,应纳税额为5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上巿公司股票40,000股【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40,000股×死亡日每股收盘价100元)】抵缴税款,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A上市公司股票於申请抵缴日较死亡日之收盘价高低而定:

一、倘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为每股120元(高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可申请以遗产中该股票40,000股之核定遗产价值抵缴遗产税400万元。

二、倘申请抵缴日收盘价为每股90元(低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该股票得抵缴遗产税的限额为25万元【本税500万元×(A公司股票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全部遗产课徵标的物价值8,000万元)】,并以死亡日收盘价换算,可申请抵缴股数为2,500股(抵缴税额25万元/死亡日每股单价100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