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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如何以继承之上市、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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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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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上,且现金缴纳确有困难时,纳税义务人可於纳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遗产中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来抵缴遗产税款。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申请以被继承人所遗上市或上柜公司股票抵缴遗产税,关於每股价值计算抵缴税额之股数,倘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高时,以该股票之核定每股遗产价值计算欲抵缴税额之股数若该股票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较死亡日为低者,其得抵缴之税额,以该档股票核定价值占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该股票抵缴之单价,以核课遗产税之价值(即死亡日之收盘价)计算之。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为8,000万元,应纳税额为5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亦无死亡前2年内赠与继承人现金或存款等情形,纳税义务人申请以甲君所遗A上巿公司股票40,000股【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40,000股×死亡日每股收盘价100元)】抵缴税款,其得抵缴遗产税之限额将视A上市公司股票於申请抵缴日较死亡日之收盘价高低而定:

一、倘申请抵缴日之收盘价为每股120元(高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可申请以遗产中该股票40,000股之核定遗产价值抵缴遗产税400万元。

二、倘申请抵缴日收盘价为每股90元(低於甲君死亡日之收盘价100元),该股票得抵缴遗产税的限额为25万元【本税500万元×(A公司股票核定遗产价值400万元/全部遗产课徵标的物价值8,000万元)】,并以死亡日收盘价换算,可申请抵缴股数为2,500股(抵缴税额25万元/死亡日每股单价100元)。

  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申请实物抵缴时,如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纳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逾期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