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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以较时价显著偏低价格销售房屋而无正当理由者,稽徵机关得依时价调增销售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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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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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7条规定,营业人以较时价显著偏低价格销售房屋而无正当理由者,稽徵机关得依时价认定其销售额,调整补徵营业税。

  该局指出,上述营业税法规定所称时价,依同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房屋时价,依财政部96年5月30日台财税字第09604520980号令及96年9月13日台财税字第09604539250号令规定,可参酌银行贷款评定之房屋款价格、出售房屋帐载未折减余额估算之售价等9种资料认定,当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为当月份时价。由於现行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销售土地免徵营业税,营业人倘无正当理由,藉订定房地销售合约时,刻意压低房屋销售价格及高估免税土地销售价格,以规避较高营业税税负,稽徵机关得依上述规定,按时价认定销售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6年间销售房地总价新台币(下同)3亿元,分别开立房屋销售价格8,000万元及土地销售价格2亿2,000万元之统一发票,惟经该局查核发现,上开房屋销售价格8,000万元,较买受人申办贷款银行评定之房屋价格1亿5,000万元为低,另审视甲公司之财产目录,发现该房屋帐载未折减余额约1亿4,000万元,亦高於甲公司所开立之统一发票销售额,以致此笔房地交易,土地有高额利润,房屋却为亏损之不合理情形。甲公司虽提示已分别载明房屋及土地销售价格之买卖合约书,然未说明「房屋销售价格偏低,土地销售价格偏高」之正当理由,该局乃依营业税法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以时价调增房屋销售额,核定补徵营业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房屋,应诚实申报销售额,若经稽徵机关查核发现有「房屋销售价格偏低,土地销售价格偏高」等异常情事,而无正当理由,稽徵机关将依时价调整销售额并依法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