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资讯
2
税务新闻
3
营业人以较时价显著偏低价格销售房屋而无正当理由者,稽徵机关得依时价调增销售额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如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衍生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16条第1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徵营业税;而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为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所收取之全部代价,包括营业人在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因此,营业人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否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应视是否因销售货物或劳务产生而定,倘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反之,该赔偿款或违约金如非因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收取,则非属营业税课税范围。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新台币(下同)60,000元,因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而遭加收违约金30,000元,该违约金系因出租房屋而收取,属销售额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惟甲公司仅开立租金收入销售额57,143元及营业税额2,857元之统一发票,经该局以其漏报违约金销售额28,571元,核定补徵营业税额1,429元并处以罚锾。 该局提醒,营业人如有因销售行为而收取之赔偿款或违约金,系属营业税课税范围,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若有涉及漏报销售额等违章情形,凡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者,可加息免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营业人因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取赔偿款或违约金应开立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2025-11-18 2026-11-18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1-18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6105.html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7条规定,营业人以较时价显著偏低价格销售房屋而无正当理由者,稽徵机关得依时价认定其销售额,调整补徵营业税。

  该局指出,上述营业税法规定所称时价,依同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系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该项货物或劳务之市场价格;房屋时价,依财政部96年5月30日台财税字第09604520980号令及96年9月13日台财税字第09604539250号令规定,可参酌银行贷款评定之房屋款价格、出售房屋帐载未折减余额估算之售价等9种资料认定,当时价资料同时有数种者,得以其平均数为当月份时价。由於现行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款规定,营业人销售土地免徵营业税,营业人倘无正当理由,藉订定房地销售合约时,刻意压低房屋销售价格及高估免税土地销售价格,以规避较高营业税税负,稽徵机关得依上述规定,按时价认定销售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於106年间销售房地总价新台币(下同)3亿元,分别开立房屋销售价格8,000万元及土地销售价格2亿2,000万元之统一发票,惟经该局查核发现,上开房屋销售价格8,000万元,较买受人申办贷款银行评定之房屋价格1亿5,000万元为低,另审视甲公司之财产目录,发现该房屋帐载未折减余额约1亿4,000万元,亦高於甲公司所开立之统一发票销售额,以致此笔房地交易,土地有高额利润,房屋却为亏损之不合理情形。甲公司虽提示已分别载明房屋及土地销售价格之买卖合约书,然未说明「房屋销售价格偏低,土地销售价格偏高」之正当理由,该局乃依营业税法第17条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5条规定,以时价调增房屋销售额,核定补徵营业税额。

  该局呼吁,营业人销售房屋,应诚实申报销售额,若经稽徵机关查核发现有「房屋销售价格偏低,土地销售价格偏高」等异常情事,而无正当理由,稽徵机关将依时价调整销售额并依法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