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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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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确保国家税课,欠税人如有隐匿或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之迹象,将依搜集之相关事证,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利税捐徵起。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捐,经查证其有规避税捐执行之迹象,依税捐稽徵法第2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得声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以防杜其移转财产逃避税捐执行,落实税捐保全措施。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1年将其财产中价值较高之未上市柜公司A公司及B公司股权,赠与C公司及D公司,甲君依规定申报赠与税并经核定应纳税额7亿余元,税单送达后,甲君即申请分期缴纳税款,嗣后经该局查得甲君违反遗产及赠与税法第8条规定,於赠与税未缴清前,即办理赠与财产之移转登记,显系利用分期缴纳税款之期间移转财产,且甲君移转A公司及B公司股权后,其名下剩余财产价值与尚欠税款相差悬殊,恐有日后不能强制执行或甚难执行之虞,又受赠人C公司及D公司之负责人分别为甲君之配偶及女儿,显有利用与前开公司之控制关系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之情形。本案赠与税分期缴纳期限虽未全数届至,惟为保全税捐债权,该局向法院声请假扣押其财产并经获准,随即移送行政执行机关强制执行,甲君为避免信用受损及资金运用之必要,立即缴清全数税款。该局呼吁,纳税义务人如有滞欠税捐,应循合法程序处理缴税事宜 ,切勿故意隐匿或移转财产规避税捐执行,以免财产遭假扣押而影响自身经济活动。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3074.html 为保全税捐债权,国税局必要时得对欠税人财产声请假扣押 2025-09-19 202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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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适用「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以下简称110年度扩大书审要点)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如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110年度营业收入净额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减少达30%(营业期间不满一年者,按其实际营业月份相当全年之比例换算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计算)者,适用110年度扩大书审要点之纯益率标准时,得按该纯益率标准80%计算。

  该局进一步说明,适用扩大书审符合按纯益率标准80%计算之营利事业,如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而自政府领取之免税补助款,应於取得年度帐列其他收入,申报时再自行依法帐外调减,并以调减后之营业收入净额与非营业收入,计算调整后之纯益率,调整后之纯益率如高於按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80%计算者,仍应依较高之纯益率申报缴纳税款(参案例)。

  该局另外提醒,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於法定期限内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规定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者,视为於申报期限截止前缴清应纳税款,仍可适用110年度扩大书审要点;惟嗣后营利事业对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纳税款未如期缴纳者,应改按一般申报案件办理。

该局呼吁,适用扩大书审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而得降低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者,可依上述原则,计算申报应采用之纯益率,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