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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适用扩大书面审核注意事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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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公司为扩展业务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等费用,是否可持相关统一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销项税额。 该局说明,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下称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公司招待客户所支付之旅费、住宿费或馈赠礼品,皆属於交际应酬费用,其支付时所负担之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为争取订单,招待乙客户住宿、旅游一并参观甲公司工厂,并向饭店业者支付住宿费用及购买伴手礼费用计新台币(下同)105,000元(含税)。甲公司虽取得相关业者开立之三联式统一发票,惟因前揭费用属交际应酬性质,故前开发票所载之进项税额合计5,000元(105,000/1.05×0.05)不得列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若营业人误将此类凭证申报扣抵,经稽徵机关查获后,除依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5款规定补徵税额外,并按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常误认因推广业务所产生之支出,已取得载有统一编号之发票即可列为进项税额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致发生虚报进项税额情形。营业人如发现后,在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徵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向所在地国税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务处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得依税捐稽徵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6940.html 招待客户支付之旅费、住宿费及礼品所取得之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2026-07-20 202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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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适用「110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扩大书面审核实施要点」(以下简称110年度扩大书审要点)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之营利事业,如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110年度营业收入净额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减少达30%(营业期间不满一年者,按其实际营业月份相当全年之比例换算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计算)者,适用110年度扩大书审要点之纯益率标准时,得按该纯益率标准80%计算。

  该局进一步说明,适用扩大书审符合按纯益率标准80%计算之营利事业,如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而自政府领取之免税补助款,应於取得年度帐列其他收入,申报时再自行依法帐外调减,并以调减后之营业收入净额与非营业收入,计算调整后之纯益率,调整后之纯益率如高於按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80%计算者,仍应依较高之纯益率申报缴纳税款(参案例)。

  该局另外提醒,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於法定期限内缴清税捐者,依税捐稽徵法第26条规定申请并经核准延期或分期缴纳者,视为於申报期限截止前缴清应纳税款,仍可适用110年度扩大书审要点;惟嗣后营利事业对延期或分期缴纳之任何一期应纳税款未如期缴纳者,应改按一般申报案件办理。

该局呼吁,适用扩大书审营利事业,因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影响而得降低扩大书审纯益率标准者,可依上述原则,计算申报应采用之纯益率,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