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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公益慈善财团法人之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之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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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05 台北市松山区复兴北路33-1号10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当期销项税额扣抵进项税额后之余额,为当期之应纳或溢付税额,因此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申报,其有溢付税额时始可留抵或退还。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於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徵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行申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15年1至2月因销售额为0元,漏未於法定申报期限内(因本期申报期间末日3月15日适逢例假日,申报期限顺延至次一工作日,即3月16日)申报销售额与应纳税额,迟至同年4月10日始补办理申报,已逾法定申报期限,虽无应纳税额,惟仍须加徵滞报金新台币(下同)1,200元;甲公司倘迟至同年4月16日始补办理申报者,因已逾申报期限30日,则须加徵怠报金3,000元。 该局提醒,营业人纵当期无销售额,仍应依限申报销售额及统一发票明细表,以免逾期受罚。 https://www.focpa.url.tw/hot_534258.html 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期申报销售额与营业税额 2026-05-21 202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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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捐赠被继承人之遗产予公益慈善团体,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项第3款规定,该团体须为财团法人组织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并符合行政院规定之「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得不计入遗产总额

该局说明,上开行政院规定之标准,主要为:

(一)除为其创设目的而从事之各种活动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定该组织於解散后,其剩余财产应归属该组织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或核定之机关团体。

(三)捐赠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及各该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或监事人数之三分之一。

(四)其无经营与其创设目的无关之业务。

(五)依其创设目的经营业务,办理具有成绩,经主管机关证明。

(六)其受赠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经核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主张前揭不计入遗产总额事项,应检附财团法人同意受赠之证明、登记证书、组织章程、董监事名册、主管机关核发办理具有成绩之证明文件及受赠单位最近1年核定免税之「机关团体作业组织所得决算申报核定通知书」或免办申报之证明文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