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资讯 > 税务新闻 > 捐赠公益慈善财团法人之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课税之相关规定 2021-07-29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捐赠被继承人之遗产予公益慈善团体,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6条第1项第3款规定,该团体须为财团法人组织且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并符合行政院规定之「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得不计入遗产总额。
该局说明,上开行政院规定之标准,主要为:
(一)除为其创设目的而从事之各种活动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定该组织於解散后,其剩余财产应归属该组织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或核定之机关团体。
(三)捐赠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及各该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或监事人数之三分之一。
(四)其无经营与其创设目的无关之业务。
(五)依其创设目的经营业务,办理具有成绩,经主管机关证明。
(六)其受赠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经核定免纳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主张前揭不计入遗产总额事项,应检附财团法人同意受赠之证明、登记证书、组织章程、董监事名册、主管机关核发办理具有成绩之证明文件及受赠单位最近1年核定免税之「机关团体作业组织所得决算申报核定通知书」或免办申报之证明文件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