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資訊
2
稅務新聞
3
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相關規定4
https://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2025-12-12 2026-12-12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5-12-1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s://www.focpa.url.tw/hot_527472.html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捐贈被繼承人之遺產予公益慈善團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團體須為財團法人組織且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並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上開行政院規定之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定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三)捐贈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主張前揭不計入遺產總額事項,應檢附財團法人同意受贈之證明、登記證書、組織章程、董監事名冊、主管機關核發辦理具有成績之證明文件及受贈單位最近1年核定免稅之「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或免辦申報之證明文件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