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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得之證明文件4
http://www.focpa.url.tw/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建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05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33-1號10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依法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以正確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依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以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準,如僅查得出售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而無法查證原始取得成本時,始得依查核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君110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自行按該股票出售時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並據以列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實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核增甲君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補徵基本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時間久遠,未保留取得股票之交易資料,應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本件經查得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等相關資料,即應核實認定系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等由,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應保存取得成本及相關支出憑證,以利於後續賣出時,按出售成交價格減除實際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正確申報基本所得額,以維自身權益。 http://www.focpa.url.tw/hot_494996.html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應核實計算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依法報繳基本稅額 2024-07-12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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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應取得合法之證明文件,始可認列外銷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之認定,應檢附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之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等(每筆損失金額在新臺幣90萬以下者免附)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本轄A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主張係其生產之產品銷售予國外B公司,因產品與國外當地國家安全規格不符,而給付B公司之賠償款,A公司雖已提示買賣契約書及銀行匯款證明,惟未能檢附國外B公司索賠有關文件及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致所申報之外銷損失與前揭規定未符,而遭剔除並補徵稅款100萬元。

該局呼籲,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時,應留意是否依前開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